庭審現場
隨州一男子何某與襄陽一專用汽車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在沒有任何生產、改裝資質的情況下,租賃其公司的生產車間用于生產、改裝水罐車及其他專用汽車,然后盜用武漢一家授權改裝廠的注冊**銷售。
據了解,2010年3月**2013年2月,被告人何某伙同被告人汪某、徐某、陳某、龔某、宋某等人將生產、改裝的57輛消防車銷往云南、遼寧、四川、貴州、河北、江蘇、山東、廣東、福建9省,銷售金額達1728.34萬元。
昨日,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涉嫌銷售假冒注冊**的商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何某等6人,被隨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57輛假冒專用車銷往9省 涉案金額1700余萬元
昨日,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旁聽席座無虛席,來自市**、市人大、市政協等部門近百名代表參與旁聽。
8時30分,法官宣布開庭。6名被告人陸續被帶進法庭,坐成一排。他們進入法庭時都低著頭,看到旁聽席上的家屬時,微微抬起頭和家屬對視一下。
檢方指控,2010年2月,貴州一家單位招標購買一輛水罐車。貴州中標公司隨后將該業務介紹給隨州一專用汽車公司業務員龔某,龔某又介紹給何某。何某以隨州公司名義與中標公司接洽。同月,貴州中標公司派員來隨州考察,何某竟從外地調來一輛嶄新的車冒充自己的產品,騙取對方以隨州公司名義簽下合同。
當年4月,貴州方接車時發現該車有質量問題。經**部門鑒定,該車涉嫌使用假冒注冊**,屬不合格產品,貴州方報**。隨后,貴州和隨縣公安部門立案調查。
隨著調查深入,案情逐漸清晰。原來,2010年何某租用襄陽一專用汽車公司車間,雇請工人在沒有任何資質的情況下,非法改裝生產水罐車等其他專用汽車,并盜用武漢一家授權改裝廠的注冊**銷售。而隨州公司、武漢公司的汪某、徐某、陳某、龔某、宋某5名業務員則負責向全國推銷。
檢方查明,2009年12月,何某注冊成立了一家專用汽車工貿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4月,何某與襄陽一專用汽車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租賃襄陽公司的生產車間用于生產、改裝水罐車及其他專用汽車。
2010年3月**2013年2月,何某在無生產、改裝資質認證及行政許可的情況下,生產、改裝水罐車等其他專用汽車57輛,伙同被告人汪某、徐某、陳某、龔某等人將車銷往云南、遼寧、四川、貴州、河北、江蘇、山東、廣東、福建等地,銷售金額1728.34萬元。其中,銷售假冒武漢一家汽車改裝廠注冊**整車出廠合格證的專用汽車17輛,銷售金額791.48萬元。汪某銷售3輛,銷售金額166.8萬元;徐某銷售4輛,銷售金額249萬;陳某銷售3輛,銷售金額47.7萬元;龔某銷售1輛,銷售金額39.98萬元。銷售無合格證的消防車40輛,銷售金額936.86萬元,汪某銷售2輛,銷售金額64.54萬元,陳某銷售1輛,銷售金額12.8萬元。
租賃生產車間改裝車輛 六嫌犯難逃法網
檢方指控,2012年7月24日,何某某以襄陽一專用汽車公司名義與河北一鋼鐵有限公司簽訂購銷合同,以26萬元的價格銷售給河北公司一輛水罐車。后何某某聯系何某,何某在襄陽公司的租賃生產車間按照合同要求生產、改裝車輛,由何某某銷售給河北公司。
經查,該車主要技術性能參數、水罐技術協議書、器材配置表存在問題,該車有質量問題。
據查明,何某、汪某、陳某3人在無生產、改裝資質認證及行政許可的情況下,生產、銷售偽劣專用汽車40輛,涉案900余萬元。
案發后,2013年5月14日,公安機關在襄陽市將被告人何某、陳某抓獲,在隨州將被告人龔某抓獲。2013年5月28日,公安機關在遼寧省將被告人宋某抓獲。2013年6月1日,公安機關在安徽省合肥市將被告人徐某抓獲。2013年7月4日,被告人汪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檢方認為,何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巨大;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予以生產、銷售,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的商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汪某、陳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巨大;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予以銷售,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的商品罪、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徐某、龔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明知他人銷售假冒注冊**的商品,銷售給他人有注冊**權的合格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昨日,因案情復雜,案件沒有當庭宣判,法院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