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障車 違規清障施救處罰力度提高
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單位在實施收費前,按省**第108號規定,到省物價局辦理《服務價格監審證》,并按規定接受年度審驗。
新的規定強化了對違規收費的清障施救公司的處罰力度。明確對違規收費的行為,由事故和故障發生地物價部門進行查處,提高查處亂收費行為的效率。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應按就近的原則進行。接到車輛求助信息后,應調度指揮就近的救援車輛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清障施救。
同時,明確違反清障施救服務標準和規程,情節嚴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和后果的,或一年內受到有理投訴累計超過6次的,或強行提供有償服務超過3次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其退出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市場,不得繼續從事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工作。并且,省物價部門可收回其《服務價格監審證》,停止其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費資格。